据悉,从明年3月1日起,饲养者、收购者、屠宰者、贮运者使用瘦肉精、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,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5万元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。近日出台的《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加大了对违规使用药品的惩处力度。
为保障畜禽产品的生产质量,《条例》规定,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:使用瘦肉精、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;超限量使用兽药、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;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、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;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。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畜禽粪便、尸体、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。对染疫、病死、死因不明的畜禽不得随意处置,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,《条例》规定,从事畜禽饲养、收购、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、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。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,养殖小区、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整、真实的兽药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。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记录,收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。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。
对违规使用药品的惩处,《条例》规定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畜禽产品含有瘦肉精、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,仍然收购、屠宰、贮藏、运输的,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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